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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大英博物馆正在举办“丝绸之路”展览,我昨天去看了,但感觉与我的预期有所不同,尤其是关于中国部分的呈现与我想象中的不太一样。您如何看待这一展览?
19日下午,习近平来到丽江现代花卉产业园。在展厅,他察看玫瑰、马蹄莲鲜切花品种展示,听取云南花卉产业发展情况介绍。在玫瑰花种植区,他了解智能温室无土栽培技术,同现场村民、技术人员亲切交谈。他还来到玫瑰花分级包装生产线,察看筛选、分级到包装、发货的全流程,对鲜切花通过物流及时外销表示肯定。习近平指出,云南花卉产业前景广阔,要着眼全产业链,从种业端、种植端、市场端不断深耕细作,让这一“美丽产业”成为造福群众的“幸福产业”。
先看“一张网”。讲政策、送服务、供资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企业所需信息“一网全包”。目前,该平台年均服务中小企业超100万家次。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成长的关键在优化生态。普惠帮扶,正是着眼于此。
黄土的影响不仅限于墓葬,它还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建筑。首先,黄土覆盖了岩石,使得金属矿藏难以显现,这或许是中国较晚进入金属冶炼时代的原因之一。其次,黄土覆盖了大面积的石料资源,使得早期建筑主要依靠黄土,人们用夯土建墙、建房,甚至挖窑洞居住。更重要的是,黄土的特性促成了“台基”(即建筑物的高台)的发明。早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商朝之前),人们就在黄土高原上修建夯土台基,并在其上建造重要建筑。这种做法不仅能增强建筑的稳固性,也有助于防御外敌。台基越高,建筑越重要。这一传统延续至青铜时代,如二里头、二里岗、殷墟等遗址的建筑都依赖台基。这种建筑形式甚至影响到紫禁城,其主要宫殿同样建立在高台之上。有趣的是,即便在西方模仿中国的建筑风格时,仍然可以看到这种高台结构的影响。表面上看似砖石砌成,实际上内部多为夯土结构,仅外覆一层石材。我当年写《莲与龙:中国纹饰》时,还未涉及“台基”这一概念,但在这本书的中文版中,我在结论部分特别补充了部分内容,将“台基”这一建筑传统纳入其中。你去过石峁吧?我认为它是近年来最重要的考古发现之一。石峁位于陕北黄土高原的北部,是经济模式变革的关键区域。随着牲畜的传入,当地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是石峁,从内蒙古一直延伸到渭河流域,这片广阔的区域都具有重要的考古意义。例如,在山西碧村,也发现了与石峁类似的建筑结构。这两处遗址都是研究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重要线索。
去哪儿数据显示,消息发布后,去哪儿平台“澳大利亚”机票搜索量环比增长四成以上。在去哪儿平台上,飞往澳大利亚的航线覆盖多个城市。悉尼可直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重庆、南京、厦门、天津、济南、西安、海口、郑州、太原等多个城市,暑期从郑州、重庆、天津往返悉尼更便宜,价格在2500元左右。此外,墨尔本可直飞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杭州、南京、厦门、青岛、海口等城市,上海、广州也有直飞布里斯班的航班在售。从旅游订单来看,大堡礁、悉尼歌剧院、出海观海豚受到旅客欢迎,8-12日团预订更多。在澳大利亚,旅客可以出海观鲸、看企鹅归巢,体验特色风情。
罗森:中国地域辽阔,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在历史上,对动植物和自然科学的系统研究相对较少。尽管中国有《本草纲目》这样的医学巨著,但在地质学、植物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探索却相对有限。而在欧洲,许多学者早已投身于自然研究。例如,在达尔文之前,亚历山大·冯·洪堡(Alexander von Humboldt)便前往南美,考察并记录当地的动植物、地理和气候。我认为,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科举制度。中国的精英阶层长期以来主要专注于经史典籍的研读,而不是自然世界的探索。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学研究的发展。相比之下,工匠阶层虽然在木材、陶土、纺织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他们与知识分子几乎没有交集,知识难以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流通。而在欧洲,社会阶层的流动性相对更强。比如,在一个有多个孩子的家庭中,长子通常继承家业或土地,而其他孩子可能会选择接受教育、进入教会或投身科学探索。像达尔文,他原本打算成为一名牧师,但后来发现自己真正的兴趣是自然科学。洪堡也是如此。他们愿意远行考察。这种探索精神在欧洲的航海时代尤为重要。此外,航海本身也是一个技术挑战。相较于大西洋,横跨太平洋的难度要大得多。太平洋面积庞大,风向复杂,季节性变化显著,航行者必须掌握如何借助风力航行。而且,在漫长的海上航行中,要精确确定自己的位置,必须依赖精准的计时工具。航海钟的发明正是在伦敦完成的。
安徽某高科公司为“荃9311A”“YR0822”“荃优822”植物新品种权人。其中,“荃优822”稻种由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其母本“荃9311A”的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该公司核心秘密,未对外公开,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高科公司在“荃优822”试种达到量产效果后,将相关技术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某种业公司,由后者获得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且转让合同对涉及该种子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均约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2019年和2020年,安徽某种业公司与某种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进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委托该合作社生产“荃优822”水稻种子,明确约定承揽人应保证亲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保证承揽生产的种子不流失,亲本流失或私自繁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每年会根据农户种植亩数核发稻种母本数量,并派驻技术员在种植基地长期指导种植、监督生产和防止稻种流失等。自2019年起,邓某进与某信种业公司的王某勇、黄某勇三人共谋,安排其合作社员工黄某自安徽某种业公司处通过每亩多申报的方式多申领亲本“荃9311A”,在安徽某种业公司监管之外私自繁育“荃优822”稻种,并交由某信种业公司套牌对外销售113840斤,给安徽某高科公司造成损失1090360元。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邓某进、王某勇、黄某勇及黄某四人通过虚报骗领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